家電電腦回收以舊換新細則明確 重申限購令
作者: admin 日期: 2010-07-01 15:35
本報訊商務部、財政部等七部門昨天聯合印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修訂稿)》,明確了家電以舊換新的補貼辦法及具體操作流程。對於消費者重點關注的補貼種類是否擴大、補貼標準是否變化等問題,《辦法》明確指出仍按照原標準執行。
家電電腦回收以舊換新政策推廣實施期暫定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根據辦法,以舊換新補貼家電產品範圍包括電視機、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空調和電腦。政策實施期內,個人購買新家電的,總量不超過5台;單位購買新家電的,總量不超過50台。
辦法明確了家電銷售、回收、分解企業的認定標準,以舊換新的操作流程,補貼資金的來源。為增強政策的操作性以及防止騙取補貼資金,辦法還對不同主體領取補貼資金的步驟進行了嚴密規範。
辦法強調,購買人購買新家電時直接申報家電補貼,銷售企業予以審核。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銷售企業按銷售價格向購買人開具發票,指導購買人填寫《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當場兌付補貼資金,按照新家電的正常銷售價格減去補貼後的金額收取貨款。
補貼主要包括家電補貼、運費補貼和拆解處理補貼。其中,家電補貼主要是按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為:電視機400元/台,電冰箱(含冰櫃)300元/台,洗衣機250元/台,空調350元/台,電腦400元/台。
具體操作流程方面,家電銷售企業和回收企業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招標方式確定,招標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中標家電銷售、回收企業的名單和聯繫方式。
拆解處理企業由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現有拆解處理企業中篩選,報政府確定,確定結果由政府在15個工作日內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
購買人可選擇回收企業,通過網絡、電話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舊家電申請,回收企業及時上門收購舊家電;也可先購買新家電,中標企業在向購買人配送新家電的同時回收舊家電,同時向購買人開具國家統一制定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証。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証進行轉讓、出售,套取財政補貼。
此外,辦法還明確,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對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5個自治區以及國家確定的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青海玉樹地震重災縣,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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